14、《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第19号令)第
三条
15、国务院《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122号令)第
三条第一款
16、国务院《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161号令)第
五条
17、国务院《
教师资格条例》(第188号令)第
九条
18、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364号令)第五条第二款
19、国务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99号令)第
六条第一款
20、《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21、《自治区实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22、《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23、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7号令)第
五条
24、教育部《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10号令)第
四条
25、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号令)第
四条第二款
26、教育部《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13号令)第
五条
27、教育部、卫生部《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14号令)第
三条
28、国家教委《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第16号令)第
六条第三款
29、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第26号令)第九条
30、国家教委《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27号令)第
四条
四、地区科学技术局
依据:
1、《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十五条
2、《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四条
3、《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
十一条
4、《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四条
5、《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条
6、《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7、《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六条、的八条
8、《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条
9、《自治区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条
10、《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
11、《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政府令第99号)第九条
五、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依据:
1、国务院《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144号令)第
九条
2、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第426号令)第
五条第一款
3、《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六、地区公安局
依据:
1、《
国徽法》第
十三条
2、《
国旗法》第
十九条
3、《警察法》第六条
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七条
5、《
国籍法》第
十五条
6、《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六条
7、《
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第
三条
8、《
居民身份证法》第
六条
9、《
消防法》第
四条
10、《
枪支管理法》第
四条
11、《
戒严法》第
八条
12、《
劳动法》第
九十六条
13、《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
14、《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六条第三款
15、《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五条
16、《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
二十五条
17、《
护照法》第
五条
18、《
药品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第
四十五条
19、《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
2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
四条、第
五条
2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
二十一条
22、《全国人大会常委会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
四条、第
七条、第
八条
2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
十一条
24、《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
25、《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2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26、《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第
六条
27、《
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第
七条
28、《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批准修订,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
三条
29、《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批准修订,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
二十四条
30、国务院《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93号令)第
三条
31、国务院《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147号令)第
十七条
32、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第170号令)第
三条
33、国务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91号令)第
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