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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明政办〔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实施突发应对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精心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单位宣传栏以及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方式,开展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专版等,进行集中宣传、集中报道,介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宣传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和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和新经验,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普及宣传应急防护知识,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的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区)应急办,市新闻单位〕
  (二)认真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
  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和机关日常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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