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明政办〔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实施突发应对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精心组织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单位宣传栏以及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方式,开展宣传
突发事件应对法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专版等,进行集中宣传、集中报道,介绍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宣传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和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和新经验,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普及宣传应急防护知识,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的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区)应急办,市新闻单位〕
(二)认真开展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
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
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和机关日常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