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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制度
  对节能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定期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建立节能减排执法追究制度,对违反节能减排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全盟节能减排日常监察工作,建立节能减排监控网络,完善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监督工作。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法,搞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由盟经委、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组织落实)
  (四)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规和标准
  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的节能法规,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完善各行为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由盟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建设局按职能分工组织落实)
  (五)建立新建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评审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项目准入条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项目审核的前置条件。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能源消耗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节能总量控制和环保标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每年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题论证,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按照国家要求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由盟发改委、经委、环保局按职能分工组织落实)
  (六)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能环保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利用主流传媒,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曝光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环保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青年干部职工的节能教育。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带头厉行节约,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由盟发改委、盟委宣传部、教体局等部门协调组织落实)
  (七)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加大实施差别电价力度。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全面实行差别电价。认真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
  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实现水资源费按标准足额征收。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加快实施阶梯式水价,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城镇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规范用水权转让价格,推广用水权有偿转让,实现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从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3年提高至每公斤1.26元,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由盟工商局协调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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