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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8]18号)


各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责任书》的有关要求,设立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相关市、区地方财政收入解缴成立。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每年解缴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二的20%,鹤山市每年解缴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一的20%,于次年第一季度末解缴入“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无偿补助原则,对市本级及相关市、区潭江水质保护工作实行适当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潭江综合治理、规划、组织协调和保护潭江水质以及调节相关市、区保护潭江资金的不足。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流域重点综合整治项目补助;

  (二)流域生态保护项目(如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生态示范村建设等)补助;

  (三)水环境管理能力重点建设项目补助;

  (四)水资源保护科研项目补助;

  (五)潭江水资源保护规划、管理、检查、表彰等经费开支;

  (六)市委、市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潭江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履行本条规定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一)《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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