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以及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发生后。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沙尘暴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十)应急结束程序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盟应急指挥部通过新闻媒体宣布应急结束。
九、保障措施
(二十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盟旗两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通信器材,保障信息渠道通畅,同时建立和落实备用通信系统。
(二十二)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沙尘暴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提供资金援助。
(二十三)技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配备沙尘暴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装备,确保沙尘暴发生前、中、后期都能做出迅速反应。
(二十四)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地区都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专门队伍。在当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五)宣传培训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沙尘暴宣传教育方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范意识、普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组织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区要在各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对有关领导、应急管理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实战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二十六)预案管理和更新
(1)预案的制定。本预案为全盟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总体应急预案,由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负责制定和修订。同时,指导旗县市制定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2)预案的发布。预案制定后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并提供报警电话和主管部门信息(涉密内容除外)。
(二十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沙尘暴灾害中,由于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