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旗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黄色预警(Ⅲ级)后,立即上报相关信息,沙尘暴灾害发生后,旗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沙尘暴发生的有关详细信息在2小时内报送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应在沙尘暴结束2小时内,将有关灾害信息上报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灾害损失详细信息要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
(3)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以及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信息报告后,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并上报盟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沙尘暴日常管理办公室。
(4)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和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更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对沙尘暴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十七)通信联络
在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以及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盟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应急指挥部、赴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之间要建立沙尘暴信息联络渠道,保持通信畅通。要明确主要联系人、专用和备用电话。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盟有关部门之间采用保密电话联系,政务有线和无线专网备用;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旗县市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信方式为备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赴现场工作组之间、现场工作组内部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其他无线通信方式为备用。要形成盟旗两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应急通信系统。
(十八)沙尘暴灾情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在特大沙尘暴(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结束后,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对灾害及救灾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
(十九)新闻报道
(1)沙尘暴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由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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