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重要城市和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人至10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经济损失500万元至1000万元;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
(4)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十四)分级应急响应机制
(1)当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时,或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时,立即启动盟旗两级沙尘暴应急预案,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盟应急指挥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当接到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时,或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时,有关旗县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旗县市应急预案。
(十五)应急响应措施
(1)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黄色预警(Ⅲ级)后,主要影响区域的旗县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做出反应。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发布沙尘暴消息;全面安排预防工作,组织动员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将危险区域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妥善安置;重特大沙尘暴发生时人员不外出,牲畜入圈;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提前落实应对措施。
(2)沙尘暴灾害发生后,当地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灾害情况,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做好伤亡人员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落实救援资金、物资的筹集、调配,做好本行政区域灾后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共同处置应对沙尘暴灾害,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当地应急指挥部认真组织做好舆论导向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八、应急响应管理
(十六)信息共享和处理
(1)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沙尘暴应急领导机构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报送信息。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上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沙尘暴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级、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