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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加强试点旗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对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责任,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补助资金落实和及时拨付到位,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编制部门负责根据城镇居民参保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增加核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
  卫生部门负责加快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发挥 中蒙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核发、身份确认和医疗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的认定工作;
  残联负责做好城镇重度残疾居民证件的核发、身份确认和残废级别鉴定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宣传、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
  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探索社区药品统一配送网络建设。

 第四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级统筹之前,由盟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试点旗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待遇审核支付等经办业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点旗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劳动保障社区平台建设。加大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专业培训、技术手段等方面的投入,试点旗县市人民政府要为开展试点工作安排经费,并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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