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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依法妥善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分流工作

  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对现有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在编执法人员,按照《公务员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可安排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分局,不足部分先从市直及各区党政机关中调整,仍不足的可按照公务员招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考予以补充。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原相关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调整或撤销后人员安置分流工作。对未能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原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可通过保留城管协管员岗位予以消化和安置。人员安置分流方案由市市政局会同市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四、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效能,确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实现队伍管理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文书统一。具体工作由市市政局、市法制局负责。

  五、做好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工作

  具体公告事宜由市法制局会同市编办、市市政局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按照程序规定,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分局组建工作完成以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到位后,须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执法公告,待省公告后才能正式启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六、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步骤

  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3月底前,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前期有关准备工作,包括拟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三定”规定及执法职权界定方案、人员安置分流方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等。

  第二阶段:2008年4月底前,做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分局的组建工作,包括领导班子配备,有关执法人员调整配置,人员安置分流,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配置等。

  第三阶段:2008年5月底前,做好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工作,6月份正式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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