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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职权界定工作,由市市政局提出方案,送市法制局、市编办、市监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分局可聘请有关专家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供相关技术和法律方面的意见,以确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五)组建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区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要按照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要求进行清理,具体方案分别由市市政局及各区城市管理局提出,报市及各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调整有关部门的职能、编制和人员

  (一)调整有关部门的职能。根据粤府函[2007]191号文精神,整合市及各区城市管理领域的城市规划、建设、燃气、市政园林、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产管理、城市绿化方面的行政处罚和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统一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如下:

  1、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3、行使城市建设及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4、行使市政园林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5、行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6、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后,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有关部门原承担的上述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不得再行使上述职能,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二)调整有关部门的编制和人员。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有关部门原承担的上述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原承担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在编公务员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分局,这些执法人员原使用的行政编制及事业编制分别由市及各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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