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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8]15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江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

  蓬江区、江海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由市本级组织实施;新会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由新会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下条款中的“市”指市本级,“区”专指新会区。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售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的收费项目由市(区)物价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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