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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07]118号文件的通知

  三、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

  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条例》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覆盖面。各旗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和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力争在2008年2月底前全部开通门户网站,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登载《指南》和《目录》,同时,要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查询场所和设施。此外,要充分利用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新闻传媒等形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度宣传计划,要通过各种渠道使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内容,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营造《条例》施行前的良好氛围;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条例》学习计划,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发现和解决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2月底之前对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施行《条例》前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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