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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07]118号文件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07]118号文件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8〕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积极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已明确由政府副市长王炳林同志分管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立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二、尽快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内政办发〔2007〕118号文件要求的参考样式,编制《指南》和《目录》。编入《目录》的公开信息要经法制部门和保密部门审查通过后,由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组织录入,此项工作于1月25日之前完成。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编制完成的《指南》和《目录》的备案工作,应于2008年2月底前完成。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编制的《指南》和《目录》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于2008年2月底之前将文件软盘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党政大楼540房间),联系人:刘志武,电话:8320192,8320163(传真),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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