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完善沙区土地使用优惠政策。沙化土地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按照签定的合同,限期进行治理。国有沙化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拍卖、出租或无偿划拨给有能力的治理者;集体拥有的沙化土地可以采取各种灵活的方式,将其使用权、治理权和利益权打捆承包或拍卖给治理者。无论哪一种沙化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只要能确保其经营者以生态建设为主体,有利于沙区植被的恢复,都可鼓励进行尝试。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保持70年不变,治理的沙化土地可以享受国家治沙工程的投资或补助,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二十三)加大防沙治沙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项目,有关银行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做好各项金融服务。按照国家投资防沙治沙工程建设的政策,对从事沙化土地治理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按中央及省级财政有关规定给予贴息。要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二十四)建立沙区生态补偿机制。沙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采矿、挖煤、采油、采汽、有色金属等开发工程项目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鼓励单位或个人以产业开发经营的方式从事沙化土地治理。治理形成的生态公益林经权威部门评估验收以后,政府以适当合理的价格予以收购,开发商收回资金后可以再次投入沙化土地治理。政府对收回的林地或草地,可以按照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委托管护和经营。允许有实力有愿望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经营青山绿地。
七、切实加强对防沙治沙工作的领导。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沙区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坚持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全面推行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将防沙治沙的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要加强防沙治沙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全省防沙治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二十六)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大力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性防沙治沙的新机制、新办法。加大沙区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支持和投入,对农民进行相关科技知识的培训,建立和完善沙区农村医疗体系等配套措施,引导沙区群众成为防沙治沙、保护绿洲的主力军。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沙治沙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对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