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市公安、交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水上交通、渡口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由镇江海事、市交通、公安以及口岸和港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四)公共聚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公安、经贸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五)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公安、安监、质监、工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六)消防安全管理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七)天然气管网、民用燃气、石油液化气经营站(点)、建筑施工及质量安全管理由市建设、消防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八)学校安全管理由市教育部门负责。
(九)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由市经贸部门负责。
(十)江河水库、水闸、水坝安全管理,由市水利、交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十二)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农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由市农机部门负责。
(十三)森林防火安全管理由市农林、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安监部门负责。
(十五)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由市卫生、安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核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市环保部门负责。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调度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