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会展,具有资格的主办方可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
(一)由科学技术部及部直属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并在本市举办的,或市委、市政府要求举办的、本市科研单位或科技企业承办的,对本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有提升和促进作用的各类科技会展;
(二)由市政府科技顾问牵头并在本市举办的、能代表我国当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高层次前沿科技学术会议、高技术研讨会等;
(三)由驻厦高校、科研院所举办,能促进本市相关产业发展,且市科学技术局同意作为协办或共同承办单位的科技会展;
(四)在厦企业、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主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科技论坛或研讨会。
第八条 申请科技会展经费资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正式报告。
(二)《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会议和展览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科学技术部或市科学技术局同意举办科技会展的批件复印件。
(四)科技会展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会展结束后,申请单位可凭相关材料及会展总结报告办理资助金额的拨付手续。
第十条 每次科技会展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会展经费缺口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集中接受会展经费资助的申请。
第十二条 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的科技会展,经批准后,市科学技术局原则上作为会展的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之一,并对扩大会议影响及充分发挥会议作用提出指导。
第十三条 对于举办科技会展的审批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