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的通知
(厦科〔200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支持和规范本市科技界、产业界、学术界及相关科技中介机构举办各类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和规范本市科技界、产业界、学术界及相关科技中介机构举办各类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依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技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会议是指以科学技术内容为主题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等;科学技术展览是指以科研成果、科技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展示和技术交流为主的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展示交流会(包括科技成果对接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举办的科技会议和科技展览(以下简称“科技会展”)。
第四条 举办科技会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在本市举办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国际科技会议,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含150人),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6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上的,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12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科学技术部。
第六条 在本市举办境外参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需由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6个月报市科学技术局或相关有权部门审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12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科学技术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