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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和完善盟与旗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和完善盟与旗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锡署发〔2008〕1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中直、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盟与旗县市区财政的收入和分配关系,在全盟经济稳步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盟级财政统筹调控能力,促进旗县市区间协调发展,行署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盟与旗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内政发〔2005〕101号)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建立程序规范、结构合理、运行科学的盟与旗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随着全盟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强盟级调控能力,实现盟级财力与旗县市区财力协调增长,为统筹区域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旗县市区既得利益。体制调整和完善工作,坚持稳步推行,循序渐进。主要措施是对旗县市区入地方库税收和规定标准以上财力实行增量分成,不触动原有的既得利益。
  (二)逐步增强盟级统筹调控能力。在近年来全力保障旗县市区转移支付,规范执行“直通车”制度,支持旗县市区逐步扩大财政收支规模,稳步提高财政保障能力的基础上,适度增强盟级财政实力,促进盟与旗县市区之间的财力协调增长。
  (三)鼓励有条件地区加快发展。为了保护各旗县市区加快发展、做大财政的积极性,新体制对各地的税收增量实行环比分成,对二次分成采取财力标准逐步提高、盟级分享比例逐步降低的办法,以此控制盟级财力集中的强度。参考自治区实行的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随着盟级集中财力逐年增加,行署将在适当时候考虑制定相应的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
  (四)取之于全盟,用之于全盟。体制调整后,集中的财力要采取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重点用于对中央和自治区项目的资金匹配、全盟性的公共建设支出、增加困难旗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在具体的投向上,主要用于“三农三牧”、教科文卫、社保就业等民生领域。
  (五)维持原有的税费征管体制。体制调整后,各项税收仍实行属地征管。非税收入仍按原体制征收,划分范围不变,分别为盟本级和旗县市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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