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如城市整体规划和开发需要对现有社区配套用房进行拆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对拆迁不影响社区工作的零散社区用房,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并将资金交所在街道,专款专用于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变更社区配套用房用途。
社区居委会撤销或合并后闲置的社区用房,由所在街道(乡镇)统一调剂,用于社区办公、活动和服务。
六、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程序为:由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市)政府逐级审核,市清理和完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受理审查资料,市规划局负责审查规划(划定规划红线),市房管局负责测绘和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发土地使用证。
新建社区配套用房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社区配套用房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
对过于零散、面积过小等无法综合使用的社区配套用房,在确保社区用房总面积的基础上,可通过置换、换租等方式调整。
按照总量控制、项目适用、利用充分的原则,经各区、县(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协调小组)同意后,方可开展社区服务业经营性项目(办法另定)。
结合社区工作实际,进一步整合社区办公用房资源,积极推行“一门式”服务大厅,提倡“一室多用”,提高社区设施的使用效率。无特殊情况社区设施不得空关。
八、社区配套用房的维修、改造由其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
九、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档案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建立。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在取得社区配套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该用房确权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备查询。归档内容主要包括确权申请书、房屋图纸和照片、相关证件等资料。
十、社区配套用房的挂牌明示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的挂牌应集中设点明示,同时通过社区网和“96345”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公示查询。有条件的区、街道(乡镇)应统一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