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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区居民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保障面积;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扶养关系。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真实填写《阜阳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2.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3.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家庭现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家庭主要成员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7.其他有关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街道办事处和居住社区公示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同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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