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
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
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
第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
第九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