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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5日)废止

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阜政发[2008]20号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阜阳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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