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质量监督、核发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管理等工作。
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应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安排、审核、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国家政策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