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8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市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监察机关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本机关的责任追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