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


  严禁在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及其他有碍建筑物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黄河汛期的工程管理运用,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指挥。

  第二十七条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需要,确定防汛区段,组织群众性防汛队伍,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做好防汛工作。

  第二十八条 河道、堤防、涵闸工程管理人员和防汛队伍在汛期必须坚守岗位,按时进行河势、水情、工情观测,密切注视汛情变化,加强巡堤查险工作。

  第二十九条 黄河工程发生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护,并按照报险办法立即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三十条 管理人员应当通过黄河专用通信及电信通讯系统,及时准确传报雨情、水情、险情及防汛指示、命令。必要时防汛指挥部可调动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黄河防汛通信畅通。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植树绿化等防护工程和生态建设,组织营造防护林,种植防护草。

  第三十二条 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林木的修枝、间伐、更新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安排,按计划进行。

  林木的年度更新采伐计划,由省黄河河务部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防汛抢险和度汛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依法补办手续并组织补栽。

  前两款规定的林木采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禁止乱砍滥伐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树木。

  第三十三条 因修建黄河工程依法征收的土地(水面)属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管理。

  对开发利用的土地、水面以及种植的林木、芦苇、荆条、草等,由国家和黄河河务部门投资并经营管理的,其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由国家和黄河河务部门投资,委托乡镇、村或他人经营管理的和合作投资经营的,其收益分配按协议执行,黄河河务部门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