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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


  禁止在黄河滩区兴建生产堤。

  第十九条 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已倾倒的,限期由倾倒单位清除。

  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水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有害有毒的超标准污水排入河道。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条 黄河大、中型涵闸由省、省辖市黄河河务部门管理,小型涵闸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管理。地方建设的沿河提灌站、涵闸和工矿企业的取水工程由兴办单位管理,黄河河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的管理范围:从工程上游防冲槽起至下游防冲槽以下一百米(包括渠堤外侧各二十五米)。

  第二十二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和控制运用办法等制度,严格执行黄河河务部门下达的涵闸、虹吸、提灌控制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黄河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必须在确保工程和防洪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运用。汛期闸前水位超过设计运用水位或不符合工程安全运用标准的,一律关闸停水,加强防守和维修,以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黄河干流水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

  各引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遵守经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以及实时调度指令。

  用水单位依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用水签票手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用水签票进行放水或停水。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缴纳水费。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做好供水协调工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涵闸管理,做好供水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不准在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范围内垦植、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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