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2007修正)


  第三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实行专职和兼职教师聘任制。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高等院校培训。

  市属高等院校应当有计划地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培训师资。

  第三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教师,可同时享有教师系列及其他技术系列的职称;在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按规定享受补贴和优惠待遇。

第六章 就业

  第三十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合格的,发给毕(结)业证书。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员),经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是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毕(结)业生就业资格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毕(结)业生的就业,面向社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五条 劳动力市场办理职业介绍,应当优先推荐经过职业教育培训的求职人员。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办,退赔所收取的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调整、停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达不到办学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取消办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