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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7年修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9月8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7年3月29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07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8月3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地处祖国西南边疆,是傣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管辖。自治州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拉祜族、布朗族、彝族、基诺族、瑶族、苗族、回族、佤族、壮族、景颇族等民族。

  自治州辖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景洪市。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科学发展观,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安定、人民生活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可以依法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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