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1月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1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6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上述收入中需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席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审查监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并对县(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征管经费从本级政府非税收入中按不高于1‰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征收管理、委托代征、征管奖励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