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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2007)

  备注(1)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2)配建的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
  (3)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10%;
  (4)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5)其他车辆指标可按小汽车1/10折算指标。
  十六、增加"13、架空层:指在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无任何结构围护的建筑层,架空层层高应大于4.2米小于4.8米,架空层只能设置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绿地、休闲空间,为业主终日免费开放,不得设置经营性质项目"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一第13条名词解释。
  十七、增加第"14、结构(设备)转换层: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的结构(设备)转换。单独设置结构(设备)转换层时,层高应小于2.2米。"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一第14条名词解释。
  十八、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2条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修改为:
  (1)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国家标准执行;
  (2)入户花园、封闭式阳台均按国标GB/T50353-2005中阳台1/2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3)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可以不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高出地面小于1.5米的半地下室且一面临空层高小于2.2米的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篷、柱廊、层高小于2.2米的吊脚架空层、高度小于2.2米的夹层及结构(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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