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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07)


  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以及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劳动模范采取评、管结合的原则。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无锡市劳动模范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规定享受省、市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的管理。

  (三)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以及评选全国、省劳动模范所需经费由市和市(县)、区政府分别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各地区、部门、单位应在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促进其保持先进性,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劳动模范对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改革创新。

  (二)为劳动模范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动模范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学历教育和各类技能培训;重视从劳动模范中选拔干部,向各级组织推荐。

  (三)关心劳动模范的生活,切实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心爱护落到实处。

  (四)对劳动模范定期进行考核,并将变动情况及时报告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五)支持劳动模范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和其他群众团体,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的宣传工作,激励和鼓舞全社会公民奋发进取,为社会多作贡献。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享受以下待遇:

  (一)被评为无锡市劳动模范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劳动模范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其中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按有关规定享受荣誉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劳动模范,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农业劳动模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参照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标准享受荣誉津贴,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市(县)、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三)在届期内可参加由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所在地区)组织的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1次,时间10天左右,经费由单位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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