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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07)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

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07年11月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2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依照本实施细则施行。

  第三条 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的优秀代表。无锡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第四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

  在命名表彰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五条 召开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会所需费用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颁发直径四厘米、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的劳动模范奖章及劳动模范证书。

  第七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对象和条件

  评选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评选条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实现“两个率先”的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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