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2009年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条管单位:
根据《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2009年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专用采购项目,须经过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四、采购项目资金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项目,都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必须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招标活动,按照《
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有关工程招标规定组织实施,其他零星工程和装饰维修改造工程的采购活动,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和我市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