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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九条 增项注册

  二级建造师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一)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一式二份;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第十条 注销注册

  (一)二级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申请人或其聘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直接向注册机关申请。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及所在企业,须及时申办注销注册手续;违反本规定未申办注销注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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