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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7〕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哈密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地区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关精神为主线,以解决地区农村困难群众温饱问题为目标,在全地区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低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标准起步、应保尽保、全面覆盖、不断完善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生活救助和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低保对象的范围
  (一)持有本地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地区农村居民。
  (二)在农村定居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本辖区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城市居民一方按城市低保规定执行。
  (三)农村五保对象按五保规定落实五保待遇,不确定为低保对象。
  第四条 农村低保标准
  现阶段地区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700元确定,低于700元的农村居民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农村低保实行差额补助,以现金形式按季度发放。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农村低保标准,可高于但不能低于地区确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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