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严把审批源头关。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安监、教育、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程序,严格办理手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和批准事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举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或者将有关建筑、场所投入使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工商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和消防产品质量,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动态管理。
三是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监、建设、质监、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消防安全进行严格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卫生、交通、民政、农林、铁路、广电、旅游、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本部门、本系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四是要提高协调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利用网络等现代技术,及时将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行政审批、消防专项治理等信息进行实时、定期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对已经取得有关许可证件但不再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场所,必须及时撤销批准文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是要自觉履行自我管理职责。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社会各单位,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不得擅自锁闭、停用或挪作他用,并应明确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未明确统一管理的,其消防安全责任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承担。设有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培训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社会各单位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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