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要加大投入。各地要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方筹措并举的消防经费保障体系,在保证消防事业费的基础上,把消防站、城市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车辆装备、地方合同制消防人员工资等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京口、润州两地要对辖区开展消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并逐年增加。
五是要督办隐患。各级政府要对认定的重大隐患继续推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发出督查督办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逾期没有整改的,各地要向市政府说明原因。今后,凡市级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属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须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
二、科学规划,不断提高全社会整体防控火灾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步实施到位,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辖市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在建设南徐新城区、北部滨水区等城市新区、工业园区以及改造老城区时,要坚持“一步到位,不欠新账”的原则,确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和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同时,要对建成区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对消防供水不足的区域,应当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保障消防用水;对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地区,应当加快解决,力争3年内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旧帐还清。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应当列入规划,限期搬迁;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采取停止使用、停产转产、搬迁拆除或者改造等有效方法,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整改措施不落实又危及公共安全的,要采取断然措施,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三、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