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镇江宾馆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旅游局负责;
3.镇江港口有限公司、镇江港务集团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口港局负责;
4.中房集团镇江房地产开发公司、镇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镇江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市自来水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
5.镇江市水利建设投资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
6.镇江房屋投资建设发展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
7.镇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
8.镇江汽车制造厂、镇江飞驰汽车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镇江汽车工业公司负责(属地管理);
9.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五、原市机械电子冶金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轻工化工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和市纺织建筑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的下属生产经营从业单位(市国资委管理的除外)和原省(部)市属的生产经营从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分别由生产经营从业单位所在地的区或镇江新区负责。
六、丹徒区政府、京口区政府、润州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本办法,尽快熟悉调整后的监管范围和企业的基本情况,平稳做好工作衔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的力量,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和装备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为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镇江”而努力奋斗。
七、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首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1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2 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
3 镇江金河纸业有限公司
4 江苏华通机械有限公司
5 江苏赛博电子有限公司
6 镇江船山石灰石矿有限公司
7 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
8 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
9 镇江汽车制造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