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市政府部门监管和属地监管为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6〕11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11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市政府部门监管和属地监管为主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市政府部门监管
和属地监管为主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根据《
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要求,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市政府部门监管和辖市区属地监管为主相结合,具体办法如下:
一、丹阳、句容、扬中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仍由上述三市分别负责。
二、市部门监管的单位(含有法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20个):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含直属学校和单位)、市卫生局(含市直医疗单位和江大附院)、市文化局、市水利局、市口港局(合长江危化品船舶锚地和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境内的长江码头)、市农林局、市农机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房管局、市粮食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三、责任主体为主,市交通局和市安监局配合监管的单位(2个):江苏润扬大桥发展公司、镇扬汽渡管理处。
四、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26个单位中:
1.镇江市路桥总公司、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