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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按规定自设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外观清洁,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按规定投放,不得将垃圾、废弃物扫地出门或向责任区外清扫;地面无暴露垃圾、无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及时清除地面痰迹、废弃物和积雪积冰;不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围挡,竣工后及时清理。

  (3)保持绿化完好。爱护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自觉维护绿岛、花圃的完好;禁止擅自修剪或砍伐折损树木;禁止依树搭棚或在树木上乱钉乱挂;禁止树木上晾晒衣物;禁止践踏绿化;禁止向绿岛倾倒垃圾、废弃物等占绿毁绿行为。

  (4)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洁、完好。爱护和自觉维护城市公用设施;无擅自挖掘道路;无汽车等大型车辆占压人行道板;无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夜景照明、环卫、绿化等公共设施。

  3.责任区日常作业和管护工作,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有偿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四、市容环卫责任书。市、辖区城市管理局和市容环卫责任人之间应当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责任人是市级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或者是由市城管局负责卫生保洁路段的临街单位的,由市城管局负责与其签订;责任人是企事业单位的或者是其他临街单位的,由所在辖区城管局与其签订,辖区城管局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

  1.《市容环卫责任书》原则上两年签订一次,市容环卫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市、辖区城管局应当及时和新的责任人重新签订。

  2.《市容环卫责任书》样式由市城管局负责制定。

  五、检查和考核。市、辖区城管局及其所属的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建立市容环卫责任的考评制度,并组织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日常管理。

  六、奖励和处罚。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有显著成绩的市容环卫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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