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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5.1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焚烧树叶和垃圾等杂物。不得在垃圾箱、垃圾房等垃圾收集场所内焚烧废弃物。

6.城市绿化与公共水域

  6.1 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道路、小区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配套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

  6.2 园林小品和园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做到清澈无杂物漂浮。道路绿岛及时整修保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枯枝败叶及时清理,科学防治病虫害。

  6.3 居民小区、街巷绿化以及城市各类雕塑应保持清洁完好。

  6.4 道路行道树、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树叶叶面无积尘,维护良好。修剪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枝叶和残物。古树名木应设置重点保护标志。

  6.5 造型植物、攀绿植物和绿篱保持造型美观,大力提倡庭院、阳台和墙体垂直绿化。

  6.6 无违章侵占绿地的现象,树体上不得悬挂任何物品。

  6.7 河道两岸、湖泊水面周围应树木环绕形成林带。市区河道湖泊驳岸应保持完好、无缺损,水面漂浮物要及时打捞。经批准的临河建设工程,应与环境相协调。

  6.8 市区河道等各种水域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在临河、驳岸设置排水(污)水口,位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排水口应设置在隐蔽处或采取措施遮挡。

  6.9 市区水域沿岸码头、趸船和水上作业的单位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自行收集,运至指定地点,不得向水域倾倒或抛撒。

  6.10 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不得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因工程需要,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障碍物,建设工程结束时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通畅。

  6.11 市区范围内的各类船只应保持外观容貌整洁,生活垃圾及粪便应集中收集处置。

  6.12 桥梁保持设施完好整洁,依附桥梁两侧的管线,应采取措施予以掩饰,陈旧破损的要及时出新,并与桥梁景观相协调。

7.集贸市场与居民区

  7.1 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各类车辆停放整齐,摊点无外溢、无乱摆乱放,保持经营场地整洁,并做到集散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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