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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4.2 各类户外广告和标志(含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和交通指示牌等)设置地点及位置应适当,规格、色彩应当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和内容应与街景协调,保证文字规范、用语准确,并保持安全整齐、醒目、完好。陈旧、破损、褪色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4.2.1 市区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标志外,不得设置其他指示标志牌。

  4.2.2 店招店牌、广告牌、指示牌等户外标示,应严格按照城市街景规划(设计)和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2.3 户外广告、招牌标志、夜景亮化设施、霓虹灯、画廊及各类栏(亭)等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必须规范,无缺字、错别字等现象。发现标志及图案文字有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4.2.4 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空置。空置时应及时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4.3 道路户外广告泊位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标识、宣传品等,在100米视线范围内不得遮挡交通信号标志和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在道路隔离栏(墙)、桥梁护栏、人行天桥护栏上设置广告(包括各类宣传横幅)。

  4.3.1 下列设施和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广告和宣传品:

  4.3.1.1 同方向距离交通标识20米范围;

  4.3.1.2 道路环形绿岛以及道路交叉口的距安全岛(隔离栏)等节点20米范围;

  4.3.1.3 城市高架路、立交桥、隧道等快速通道出入口30米范围。

  4.3.2 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在主要街道、大型广场、繁华公共场所的设置密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地或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标语或设摊进行宣传活动。

  4.4 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造型、功能与安全,不得影响疏散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起居。

  4.4.1 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轮廓线;不得影响建筑物传统风貌;具有传统风貌和艺术特点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4.2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屋顶、主体墙面和女儿墙上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和玻璃橱窗等不得设置广告及张贴物。

  4.4.3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和女儿墙不得擅自安装、悬挂、书写、张贴宣传标语和带有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名称、字号、标识以及注明经营服务内容与价格的广告性标牌、标志或标贴;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等)内外侧均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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