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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一)违法排污影响当地环境质量和群众健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州、地)环保部门联合监察部门挂牌督办;
  (二)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关停、取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的,由市(州、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察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三)前述二项所列环境违法案件,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四)污染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五)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健康,或者集中的区域性污染,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由省、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挂牌督办;
  (六)下级人民政府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七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案情复杂、危害严重、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的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挂牌督办。
  上级有关部门可以对下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而未依法办结的案件直接予以挂牌督办。

第三章 挂牌督办程序

  第八条 环境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公文处理程序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及附属材料;
  (二)挂牌督办机关审定后向有关单位下达《环保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三)公告督办案件名称、办理单位及其负责人、办理时限、督办负责机构及督办负责人、举报联系电话;
  (四)督办负责机构跟踪监督检查;
  (五)办理单位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申请验收;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七)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摘牌建议;
  (八)挂牌督办机关审定;
  (九)公告摘牌。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单位应当同时报请有决定权的人民政府向环境违法行为人下达限期治理任务。负责组织挂牌督办案件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限期治理情况纳入验收内容。
  第九条 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期限由挂牌督办机关根据环境违法案件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8个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办理单位提出申请,由挂牌督办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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