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相关优惠政策。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要求,落实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各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提高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各种检查费用减免30%;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年人均住院费用乡(镇)级医疗机构控制在700元以下、县(市)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00元以下、地区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800元以下;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孕产妇给予300元的补助。
(六)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引导群众“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建立社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区域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和技术的支持,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社区群众提供方便、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进一步建立健全医德医风教育、监督、管理机制,推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医院内部管理,降低医疗消耗和医院运行成本。建立处方定期点评制度,采取随机抽取和重点抽取等方式,检查是否存在无指征滥用药物和违反联合用药原则用药等情况,重点对高费用处方、高价药处方、高销量增幅药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并对不合理处方予以公示,遏制和纠正临床“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等现象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秩序、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重要性,从维护地区各族群众健康权益、满足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强化措施,稳步推进,确保工作成效。
(二)加强领导,扎实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秩序、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实行降低医药费用月报制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医疗单位要结合“医院管理年”和“院务公开”活动的开展,通过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宣传材料等方式,把各项便民优惠政策和降低医疗费用各项措施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要认真总结降低医疗费用、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办法,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及时宣传,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营造良好医疗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