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严格煤矿重大隐患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职责。

  1.申请验收。国有重点煤矿应当书面向市经委申请组织验收,重庆煤监局派员参加验收工作。非国有重点煤矿没有纳入重庆煤监局及监察分局(工作站)年度重点监察执法计划的,应当书面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纳入了年度重点监察执法计划的,应当书面向监察分局(工作站)申请验收。

  2.组织验收。受理验收申请的部门收到煤矿企业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对符合验收条件的,按照批准的治理方案和有关规定组织现场验收。

  3.验收处置。对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予以摘牌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验收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强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国有重点煤矿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市经委,市经委在7日内将重大隐患情况通报给重庆煤监局。非国有重点煤矿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作出处理。其中,纳入重庆煤监局及监察分局(工作站)重点监察执法计划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监察分局(工作站)作出处理。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实行月报制。煤矿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向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市属国有重点煤矿向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报告)。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每月10日前向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宣传“隐患治理年”的意义、目标任务、方案措施;要以“隐患治理、防范事故”为主题,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积极开展好今年的安全宣传月活动。

  (二)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经委牵头,会同重庆煤监局、市安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查、专项督查和定期督查,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要重点督查南川区、万盛区、合川区、永川区、綦江县、奉节县、开县、石柱县、云阳县等9个区县(自治县)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