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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第一时段(3月底至4月)为煤矿复产阶段,重点是防止盲目复产引发事故。

  1.对正常停产、检修和放假的煤矿,严把复产验收关,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2.停电停产的受灾煤矿,制订落实停电应急预案,必须按规定专业排放瓦斯、排水、检修。在系统供电基本稳定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分步复产。

  3.正常生产的煤矿坚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严防“三超”。

  4.加强资源整合、改扩建、新建煤矿的监管监察,严禁边施工边生产。

  5.严厉打击非法开采,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6.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仍未整改的重大隐患逐一治理销号。

  (二)第二时段(5―9月)为“奥运会”阶段,重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和重特大瓦斯事故。

  1.重点针对暴雨、洪灾、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点深查细排、除险加固、彻底整改,落实应急预案,防范引发事故。

  2.做好水文地质预警预报工作,落实防治重特大透水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3.落实瓦斯治理和“四位一体”防突等各项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第三时段(10―12月)为第四季度阶段,重点防止“三超”和防治瓦斯事故,遏制第四季度事故多发势头。

  1.国有重点煤矿和其他各类煤矿要严防“三超”现象,对改扩建、新建矿井严禁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

  2.制定和落实应对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措施,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工作。

  3.加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4.加大执法监管监察力度,严防非法违法生产滋生事故。

  四、工作方式

  (一)采取“企业自查、行业互查、政府督查”的方式,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实行分级管理,按工作计划分步实施。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实行分类指导。

  (二)实行“谁挂牌、谁督办”工作职责。市属国有重点煤矿重大隐患治理,由市经委负责挂牌督办,重庆煤监局负责重点抽查,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负责落实。非市属国有重点煤矿重大隐患治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治理。其中,列入重庆煤监局及监察分局(工作站)年度重点监察执法计划的,由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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