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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防止“三超”。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重点煤矿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的规定;小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

  (十一)自然灾害防治。对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十二)应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订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十三)安全生产制度。煤矿企业要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等经济政策;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小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编制规程、措施要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符合规定。井下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要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四)灾后复产验收。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停电、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有序地恢复供电、供风,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严格按照“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复产验收,严防事故发生。

  在隐患排查工作中,要把各类停产整顿矿井、安全事故多发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威胁严重矿井、下山开采矿井、非正规开采矿井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矿井;把局部通风管理不善、突出危险大的掘进工作面,非正规开采、顶板破碎的采煤工作面,存在其他重大隐患的采掘工作面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采掘头面。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结合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明确需要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三、重点时段

  煤矿复产、“奥运会”期间和第四季度为今年隐患排查治理的三个重点时段。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在重点时段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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