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瓦斯治理。应抽采瓦斯矿井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要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要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重点产煤区县(自治县)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建立监控系统区域服务机构。

  (三)煤矿整顿关闭。全面完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煤矿整合关闭三年规划第三阶段关闭工作任务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7〕300号)规定的工作任务,已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四)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要尽快审批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资源整合的主体;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整合矿井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严禁边施工边生产,切实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五)采掘布置。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严禁小煤矿非正规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

  (六)机电管理。矿井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七)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小煤矿要加快进行支护改革,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八)水害防治。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禁止小煤矿与相邻矿井连通;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完成水害调查任务;防、排水系统必须完善。

  (九)火工品管理。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