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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8〕84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各项要求,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实现四大安全生产目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02人以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6.5以内;较大事故控制在10件以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抽采瓦斯3.5亿立方米,利用瓦斯2.6亿立方米。

  (二)建立完善两大工作机制。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长效管理机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立和完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促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工作重点

  全市煤矿企业要对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在此基础上,突出以下重点:

  (一)矿井通风。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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