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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

  2.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章

  附件1: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

第一章 总论



  (一)项目名称、主办单位、企业性质及法人;

  (二)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三)项目总投资、生产规模和建成后能源消耗情况。

第二章 生产工艺、技术节能方案



  (一)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二)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三)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

  (四)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

  (五)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六)工业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单列节约能源工程;

  (七)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节约能源措施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节能指标及分析



  (一)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艺设备能耗和重点工序能耗指标分析;

  (二)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分析;

  (三)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设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分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项目节能评估意见



  (一)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际)先进水平;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本市和行业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有节约能源新技术;单项节约能源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

  (三)有无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或行业已公布限制(停止)的旧工艺,是否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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